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
西交研〔2006〕96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加强对博士生培养工作的目标管理,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05〕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送审审批
答辩秘书持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创造性成果评价表”、“博士学位申请书”、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的原件、研究生院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论文规范审查专家签署的“博士学位论文规范审查意见表”、经系主任(所长)签字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和“博士学位论文常规评审人名单(备案)”、导师提交的“博士研究生业务鉴定”和“博士学位论文评语”、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和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材料核对表”先向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送审审批,批准后,再到研究生院学位办核定送审方式。
第三条 已获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连同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学院批准送审之日起至答辩会议结束。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与举报。
第四条 双盲评审人由研究生院负责聘请,学位办具体实施。学位办将按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在同行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审专家名单。也可以将待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寄送协议高校的研究生院学位办,由该学位办代聘评审人。
导师在双盲评审中可提出须回避本次学位论文评审的专家名单(不得多于3名)。
导师不得打听或证实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情况,不得试图对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向持不同意见的专家进行报复。
用作双盲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申请人须事先作隐名处理方可提交研究生院送审。所提交的被评审学位论文不得显示申请人及其指导老师的姓名,“致谢”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应删除。
评审人一般应是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专家。校外一般应聘请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或中科院重要研究所的专家,否则,该专家应是经研究生院批准认可的专家。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如果5份全是常规评审,那么5位常规评审人中,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和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3人,同一单位至多2人;
2)如果5份中3份是常规评审,2份是双盲评审,那么3位常规评审人中,至少有2人是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人员,至少有1人是校外专家;2位双盲评审人都是校外专家,且至少有1人是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在5位评审人中,常规评审人与双盲评审人不得重复,同一单位至多2人;
3)如果5份全是双盲评审,那么5位双盲评审人中,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和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3人,同一单位至多2人。
第五条 评审意见的处理
(一)对于双盲评审意见,研究生院将作隐名处理(隐名方式复印或重新打印),以保证评审人的隐名权。评审意见的原件以保密方式存入档案。
(二)当所有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但有评审人提出了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三)当有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自收到评审人的修改意见起两个月后,将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如果有1位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研究生院将另送1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再审意见仍按前述条款处理。
(五)如果5份评审意见书和再审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2份及以上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半年以后两年之内可重新提出申请。重审时,仍按照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六)当评审人不认可修改或申辩意见,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如果专家组的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学位办应将原论文提交另一位评审人进行双盲评审,并以此次双盲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第六条 为保证评审人有充分的评审时间,以及学位办处理评审意见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到学位办查询、催促,但学位办应及时在网上公布评审意见的返回情况。
为保证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如果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两个月届满时,双盲评审意见仍未完全返回,只要其他条件满足答辩的要求,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应批准答辩,但研究生院应根据未返回评审意见的份数指派相同数量的专家参加答辩会,并填写相关记录。此后返回的双盲评审意见将直接提交答辩委员会,或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供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批准授予学位时参考。
第七条 答辩审批
(一)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者,由答辩秘书持申请人填写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 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答辩审批。不必再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答辩审批。
(二)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四)、(五)或(六)款之规定者,由答辩秘书持申请人填写的并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 、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答辩审批。研究生院应派专人参加答辩会,并填写相关记录。
第八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学位论文的评审人不少于3名(除非5位评审人均为双盲评审人)。如果答辩委员不是评审人,则应提前两周将学位论文提交该委员预作准备。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中,导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非涉密学位论文,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凡与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均告废止。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