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本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向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人至29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占委员的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名,经校长同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按学院设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名单由各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配备1名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要求,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者名单; (五)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教育部批准;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事项;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学位评定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2.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3.审查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核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5.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6.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二)义务 1.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2.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3.关于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 4.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5.关于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建议;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应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授予学士学位可采用对不授予者进行举手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以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方为通过。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可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硕士论文在1年内,博士论文在2年内)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定。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决议以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学位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我国的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的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申请书;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三)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导师评语及推荐材料; (四)学位论文等。 第四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大学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掌握一种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书刊。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五)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精通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课程与论文根据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进行审核,不另组织学位课程考试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 (三)外国语1门。 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按批准的课程设置科目安排,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上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鉴定或者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六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论文有自己的新见解,并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为保证论文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1个学年左右。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应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有较大的意义; (三)用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2个学年左右。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独创性声明、保护知识产权声明、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正文(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结论、致谢、参考文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附录等。 硕士学位论文3万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5万字左右。文字要语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中英文摘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什么要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目的和重要性); (二)完成了哪些工作(研究内容和过程的概括性叙述); (三)获得的主要结论(摘要的中心内容):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部分;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内容中的创造性成果部分; (四)关键词; (五)论文类型(a.基础研究;b.应用基础研究;c.应用研究;d.工程研究报告;e.软件开发;f.设计报告;g.案例分析;h.其他)。 第七章 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必须学完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初审,认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要求者,经教务处复审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可请求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学习成绩单以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附论文一份)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文件等。 (二)指导教师对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一般应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硕士学位论文应指出研究的课题有哪些新的见解,对博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何创造性的成果;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并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情况,写出毕业鉴定。 (四)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系(所)组织由有关教师参加的预答辩,听取研究生关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报告,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审核,认为达到学位要求时,方可同意申请,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连同附件:①学位论文、②论文摘要(中、外文)、③业务鉴定、④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语、⑤学习成绩单以及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文件、⑥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等一并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五)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硕士学位申请后,即同意接受申请并可组织论文答辩。博士学位申请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接受申请后,方可组织答辩。 (六)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或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等,表决结果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授予学位的决定及其他决议。 第八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必须在系(所)范围内组织预答辩。预答辩由系(所)主任(所长)主持,研究生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 (二)在预答辩中必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理学论文要审查推理的严格性,工学论文一般要审查完成试验的情况。 (三)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研究生要进行修改与补充,经系(所)主任(所长)同意报院长审批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答辩。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要经过研究生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九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四条 系(所)在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时,提名熟悉该研究生论文学术内容的有关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批准后发聘(校外专家以研究生院名义发聘,校内专家由各学院发聘)。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且应均为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论文内容的专家,其中1位必须是其他系(所)的。论文如以软件为主,评阅人中应有熟悉软件的人,并且进行软件验收。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申请答辩。如遇1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增加1名;如遇2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5位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一般应是同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3人。校外一般应聘请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或中科院重要研究所的专家,在未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聘请专家,则专家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者经研究生院批准认可的专家。评审意见回收5份,且均同意答辩或无异议者,方可申请答辩。 第二十七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一)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肃; (二)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硕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对博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三)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四)质询研究生的问题; (五)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要保证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硕士学位论文1个月;博士学位论文2个月),在此期间不得催要。 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十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九条 必须组织预答辩,凡未经过预答辩者,不得进行论文评阅。未通过论文评审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专家组成,不要求请校外专家。指导教师超过1人时,只能有1位导师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指导教师不任委员。论文在答辩前10天送交答辩委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其中,任博士生导师以来第一个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由7名委员组成)。应尽可能聘请基础理论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博士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还必须包括2至3位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中外埠专家,只聘请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由系(所)在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时提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系(所)指定1名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工作。 第三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 (二)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一般不超过45分钟,博士论文一般不超过1小时); (三)宣读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质询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研究生; (四)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五)回答问题终止,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研究生的德、智、体综合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及评阅意见等情况,答辩委员会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 (六)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结束。 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由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对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做出决定,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学位论文)应在1年(或2年)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答辩1次(只能重新答辩1次)。 如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规定办理。 如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者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应包括: (一)对论文学术水平的简短评语; (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 评语经答辩委员会酝酿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有关系(所)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各类专业学位,除执行本办法外,可制定补充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规定的,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原《西安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