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人〔2007〕38号
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
退休和提前离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退休和提前离岗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退休和提前离岗暂行办法
(2007年4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 退休、退职
第三条 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达到退休年龄或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以上退休条件的人员,应该退职。
第四条 职员、教师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达到退休年龄或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以上退休条件的人员,应该退职。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聘任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女工人退休作如下规定:
(一)在学校实施聘任制过程中,凡评定了职员职级,聘任在职员岗位上的非劳动合同制女工人,可以按职员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具有国民教育大专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校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0年(本规定下发前已被聘任的,可以连续计算)的非劳动合同制女工人,可以按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符合岗位聘任条件并聘任在岗的劳动合同制女工人,以及不符合上述岗位聘任条件的女工人,仍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非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女技师,可以参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讲师(含相当于讲师者);
(二)年满60周岁的副教授、教授(含相当于副教授、教授者)。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两院院士暂不实行退休制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聘用在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授,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到65周岁;聘用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授,如用人单位仍有岗位空缺、本人自愿、且能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经聘用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到聘期结束,但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年满55周岁、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专家,年满55周岁、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以上学历、三校合并以后担任副处以上实职领导岗位的女职员,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到60周岁。
第九条 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第二条“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意见》(干办字〔1988〕15号)中“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规定的,按照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到任届期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授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每次可申请延长一年,申请不得超过两次。
(一)经学校研究,拟推荐申报院士者;
(二)在研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奖的第一获奖人;
(四)经学校研究,对学校发展或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者。
第三章 提前离岗
第十一条 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工人,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员和中级及以下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教师),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副高职务的教师和副高及以上职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一)在聘任中落聘者;
(二)在聘期内由于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岗位职责者;
(三)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离岗,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者。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第四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的女工人,可以按职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提前离岗。
第十三条 提前离岗人员的待遇及管理
(一)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其国家工资待遇按在职人员发放,并保留学校执行的省、市政策性补贴及学校对退(离)休人员发放的津贴;
(二)提前离岗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国家正常工资晋升;
(四)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仍由其离岗前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五)自收自支单位的职工提前离岗期间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四章 退休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及《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陕人发〔2006〕14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第十五条 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问题的通知》(陕人险发〔1994〕162号)规定,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原工资的50%计发。
第十六条 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和《教师法》的规定
,教职工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包括一次性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休后按100%计发。
第十七条 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比例提高15%;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比例提高10%;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复员转业到地方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比例提高1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按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陕人险发〔1991〕63号)的规定,高级专家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
(三)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陕人办发〔1997〕12号)规定,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退休费比例提高5%-1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四)根据陕西省劳动局《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的通知》(陕劳险发〔1982〕220号)规定,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超过10年的人员,退休后退休费比例提高5%-1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章 退休和提前离岗手续的办理
第十八条 非教师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退休。
第十九条 教师(包括中小学教师)退休手续每年办理两次。上半年出生的于当年九月份退休,下半年出生的于次年三月份退休。
第二十条 人事处应当提前三个月与相关单位共同核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名单。符合退休条件者由本人填写《西安交通大学退休审批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人事处审批。
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需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发放退休荣誉金审批表》或《西安交通大学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人员申请延退者,需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退职手续参照退休手续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前离岗人员应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提前离岗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其中教师提前离岗需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退休和提前离岗后应退回所使用的学校公共资源。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口腔医院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职工退休和提前离岗实施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其中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及由学校管理的干部,退休须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