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教〔2007〕65号
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教学质量评价与课酬标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教师提高授课水平,建立有效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保障教学质量稳步提高,2007年7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交通大学教学质量评价与课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全校,请遵照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西安交通大学
教学质量评价与课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7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师提高授课水平,建立有效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保障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益、有利于促进教师注重教学质量、有利于调动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条 对教学质量的考核以学生评价为主。考核过程实行“三公开”:评价标准公开、评价方法公开、评价结果公开。
第四条 在控制全校教学津贴总量的前提下,将课酬划分为若干等级,根据教学质量评价分等付酬。
第二章 评价方法
第五条 教学质量评价涉及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的所有环节,包括授课、考试、答疑、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
第六条 教学质量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教学质量根据学生评价,院、系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和专家复评综合确定。
第七条 教学质量评价方法如下:学生评价与部门评价不一致的结果以专家复评结果为最终评价结果;学生评价与部门评价一致的结果为有效结果,专家无须复评。
第八条 评价结果由各学院(含部,下同)自行组织公示;公示期内有争议的事项,由院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复议,院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复议为最终结果。
第九条 课酬标准系数分别为:
(一)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课酬系数为1.15。
(二)教学质量评价为合格,课酬系数为1。
(三)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课酬系数为0.7。
第三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 学生评价。学生在所修课程考核结束后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评价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开课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对教师所开课程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校、院教学管理规定和质量要求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须要求教师纠正或补充。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纠正或补充的教师,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专家复评。
(一)对管理部门评价为“合格”、学生评价为“优秀”或“不合格”的教师,由专家进行复评,并以无记名方式给出评价结果。如专家结论与学生评价结果不符,以专家结论为准。
(二)对管理部门评价为“不合格”、学生评价为“优秀”或“合格”的教师,专家应审查部门评价与学生评价是否恰当,并以无记名方式给出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由开课学院自行组织。专家组由相关学科或专业的教授或院、系领导5-7人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基层学术组织提名,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被评课程的任课教师不得参加专家组)。
第十四条 由开课学院汇总所有课程的评价结果,上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考评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考核的实施主体是教师所在基层学术组织。学院负有督促、检查学生和教务部门完成教学质量评价的职责。管理部门在教学质量评价中不尽职责者,按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一般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完成。
第十六条 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提高教学质量;对于累积两次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应停止该教师承担该教学任务至少一年,一年后试讲通过后方能重新上课。
第十七条 学期末各学院应统计全院教师开出课程的评价结果并确定等级,全面掌握本院教师的教学质量,并作为学院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学院应将汇总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教学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核算各学院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经人事处核准后,由财务处下拨课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交通大学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2.西安交通大学教学质量评价表(管理部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