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处发文
西交人〔2017〕118号
关于规范各类津贴及劳务费发放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津贴及劳务费发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学校绩效津贴及单位自筹收入
自2017年起,学校核拨的绩效津贴与各单位取得的纳入绩效津贴管理的科研及社会服务收入分户核算。各单位应制定完善本单位绩效津贴发放办法,明确发放范围、原则、程序和具体办法,于9月8日前将本单位绩效津贴(含自筹)发放办法等相关材料的纸质版(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人力资源部薪酬办。
二、科研项目绩效
科研项目绩效主要指根据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项目组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及项目组人员业绩发放的相关绩效支出。科研项目绩效只能发给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且为项目执行做出实际贡献的人员,不得发放与项目无关人员。
已纳入学院津贴奖励金核算的科研绩效部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进度及工作业绩,定期向学院提交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学院按照科研项目参加人员及绩效支出发放范围进行审核,与绩效津贴合并造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统一发放。
在科研项目经费号下单独核算的科研绩效部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进度及工作业绩,通过财务处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提交发放清单,打印发放表,经学院审核后签字盖章,由财务处发放。财务处按月将发放数据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劳务费
1.聘用人员劳务费
人力资源部统筹管理学校劳务用工人员,统一人员编号。各类劳务用工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返聘人员、兼职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聘用人员均需签订合同。劳务用工人员劳务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科研劳务费和其他劳务费。
(1)科研劳务费
项目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聘任劳务用工人员,应由人力资源部、学院、项目负责人以及被聘用人员签订合同,一式四份(人力资源部网页下载制式劳务用工合同)。每月20日前项目组提交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发放名单和金额,学院根据聘用合同进行审核并统一编制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力资源部网页下载),交科研院(自然科学类)或社科处(社会科学类)审核汇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每月25日前交财务处发放。
(2)其他劳务费
各学院(部、处)根据实际需求聘任劳务用工人员,应由人力资源部、学院(部、处)负责人以及被聘用人员签订协议一式三份(可在人力资源部网页下载制式劳务用工合同)。每月20日前各学院(部、处)根据聘用合同编制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力资源部网页下载),交人力资源部人才交流中心汇总审核后,每月25日前交财务处发放。
2.零星劳务费
各学院(部、处)因临时性工作支付一次性劳务费用,由聘任单位写明具体工作内容,通过财务处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类津贴及劳务费发放,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2.各单位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发放原则、范围、程序和具体规则,做好各类津贴发放办法、人员名单、用工合同及工资发放表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3.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支冒领,不得擅自增加津贴项目,不得向规定范围之外的人员发放。
4.各学院应对原津贴奖励金账户的余额进行清理,其中尚未发放的学校核拨的绩效津贴部分由学院核实后报人力资源部,9月底前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处统一转入各学院校拨津贴户。
5. 学生助研岗位津贴以及博士后劳务费的发放,原则上应通过财务处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办理。
6.校内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 审计处不定期对各类津贴及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如有违规,从严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自2017年9月起,各类津贴及劳务费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部
财 务 处
科 研 院 社 科 处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