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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进一步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5-22 11:29 点击: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进一步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6年12月5日

西安交通大学进一步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

(经2016年1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意见》),改革和创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方式,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学校教学科研等各类人员积极性,形成充满活力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科学管理的运行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学校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学校科研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以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三)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四)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消除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学校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第二章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进一步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合并后的总费用若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经学校审批后可调剂使用。

第五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包括有关管理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两部分,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完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管理的相关制度,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加大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劳务费的管理办法,细化和明确劳务费的开支范围,优化发放流程。

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组据实编制。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两年内由项目组继续用于科研项目的直接支出;根据国家规定,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照相关规定上缴。

第八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组按照合同约定或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九条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的管理和培训,为学校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全过程管理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要的费用在各类有劳务费预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可用于支付劳务费的其他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建立内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三章  差旅会议费管理

第十一条  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执行。为进一步给教学科研活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学校精简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西交财〔2016〕3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地点、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西安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西交财〔2016〕34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供规范高效的采购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服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切实做好招标与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内控建设,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影、音像资料归档备查,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做好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备和减免税申报工作。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备案管理或审批管理。不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利用自筹资金(包括自有、捐赠、地方配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6年1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章作者:
责任编辑:马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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