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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我校参加陕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10-11 16:16 点击:

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使职工能够在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化解单位工伤风险并促进职工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学校自2018年8月1日起参加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学校在编教职工(未参加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申报

1、事故报告及救治:事故伤害发生后,工伤职工尽快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的同时所在单位应及时电话告知学校社保中心(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工伤职工待伤情稳定后需转入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提交材料: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学校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工伤(亡)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人力资源部网站“资料下载”)报送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社保中心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超时或申报材料不全:所在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社保中心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全致使省人社厅不予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自负。

二、注意事项

1、各有关单位应对所属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2、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3、2018年8月1日前发生、经学校认定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4、《国家工伤条例》和工伤相关知识可在人力资源部网站“社保信息-政策解读”中“工伤保险政策问答”查阅,或登录交大社保公众号阅。

5、社保中心地址:东9舍1楼(校医院西南,南洋书院外)

联系电话:029-82666155

人力资源部

2018年10月10日

 
 
文章作者:
责任编辑: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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