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西安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全面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 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科技处、财务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主要包括:
教育部下达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简称科技三项费用);
教育部科学事业费拨入的各项科研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下达的各类基金项目经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专项经费;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专项经费;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
国防科研项目(纵向项目部分)经费;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纵向项目部分)经费;
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市)下达的其他专项科研经费;
其他有关纵向科技项目经费。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纵向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经费来款计划通知单,经科研院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项目建户核算。
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纵向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严格按课题预算书批准的比例和使用范围开支。研究生助研费的使用由教师根据学校研究生助研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提出每个研究生津贴标准,经学院和研究生院两级审批,直接拨入研究生个人账户。临时雇用人员的工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用工计划及工资发放标准,科技处定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临时雇用人员名单上报人事处,雇用人员在签订用工合同后,工资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雇用人员的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纵向科研管理费一般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见附表)。
第八条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第七条所列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单独核定。
第九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凡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应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无专项财务管 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应按学校规定执行。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有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学院声誉,或给学校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院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 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 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原立项程序上报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学校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上述手续结清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科研院确认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项目结账、销户等事宜。
第十五条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院报告,由科研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认结题的科研项 目,结余资金按照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全部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以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项开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理学院
2013年12月5日